法律分析:
1.个体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个体户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法律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