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赔偿纠纷可以和解吗?
可以。工伤可以双方私下签订和解协议,此协议视为民事合同,双方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若双方经劳动仲裁委会调解签订调解协议,这时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则可直接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1、进行工伤治疗;
2、委托律师全程代理;
3、申请工伤认定;
4、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鉴定);
5、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
6、进行工伤保险理赔;
7、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员工违规操作能否属于工伤?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在落实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受到影响。因此,如果企业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相要挟,拒绝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这是错误的。
一、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后能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以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又在法定期限内为常规情形,但其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对工伤性质的认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动对工伤性质的审查。所以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该类纠纷是完全可行的,在该类解决方式不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查明事实的方式也可以对事故的工伤性质进行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是在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赋予受害职工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救济途径,只规定了受害职工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规定应当或必须由受害职工提出申请,由此可见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才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履行的义务,当该两种情形均出现时相对于受害职工而言其所丧失的是工伤认定的机会并承受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社保机构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受害职工所承受的这一后果完全是由因用人单位的懈怠而致,这一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在受害职工提起的工伤损害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只要查明受害职工是在履行劳动职务时受到伤害就应当确认受害职工的损害属工伤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放纵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另外就上述分析还可以看出,不应在该类问题方面对行政权和司法权作严格区分并以没有经过行政机构认定为工伤为由或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在该类问题方面应清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的异同点,虽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均是以职工所受工作伤害为基础来解决受害职工的权利救济问题,但前者解决的是已在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受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而后者解决的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申请工伤的法定义务而致受害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应向受害职工承担工伤损害赔偿事宜,所以在该类案件中受害职工所主张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种认为职工应在拿到工伤认定书的基础上再向法院起诉即工伤行政认定是工伤损害赔偿的必经程序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劳动者一方(包括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如果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途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两种途径在维权的程序、申请时限或诉讼时效、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项目、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重大过失时可否免责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事故发生之日而非治疗终结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者本人因伤行动不便,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