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监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的主管部门,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管局等。
一、什么人应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没有物业经营手续的开发商能代收物业费吗
没有物业经营手续的开发商不能够代收物业费。具体如下:1、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物业服务不到位怎样投诉
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通过以下办法投诉:
1、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馈,要求物业限期整改。要是经整改后依然不达标的,业主委员会可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2、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业主亦可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