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如下:
1、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稳定;
2、不会对水生野生动物特种资源造成破坏;
3、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4、严格遵守我国各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法律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