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标准如下:
1、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3、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5、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没有时效限制。但如果当事人自己觉得伤残级别发生了变化,可再去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重复鉴定的费用自己出,如果鉴定结果和最初结果有不一致,费用由单位出具,或去职能部门报销。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