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非劳动者的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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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_x000D_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_x000D_
(一)不可抗力;_x000D_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_x000D_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_x000D_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_x000D_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就无能为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