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停止办理红头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等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以下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见附件)予以注销。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请及时来我局重新申请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