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工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标准,工资总额是指这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此外,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这与打到工资卡里的工资有一定的区别。申报形式
参保单位可采用以下方式申报201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
网上申报。参保单位通过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直接登陆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其他方式申报。尚未领取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应采用电子文件方式申报,其中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下确无条件采用电子申报的,也可采用纸质申报方式。
填报要求
1、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按《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11号)要求申报。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3、参保单位须对2017年12月参保缴费和12月底前办理参保的所有在职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4、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参保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参保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5、市、区级单位中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参保单位无需再次申报,因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仍需向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1)中央属、部属、省属、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
(2)尚未参加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3)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
6、填报时应填写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7、参保单位应于4月底前完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