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枣政办字〔2018〕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监督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选定委托资质、信誉记录良好的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全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第五条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市级统筹,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执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第六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所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在职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按缴费,按月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希望我的回答对亲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