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人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