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半月按照薪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薪资按本人原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薪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薪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章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薪资按本人薪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薪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单位增加薪资时,女职工按规章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薪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薪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薪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章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薪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薪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