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他处有房认定有两种情形:第一种:在共同居住人认定中,他处有房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但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达到标准的,也视为他处有房。第二种:在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经济适用房认定中,他处有房既包括福利性住房,也包括非福利性住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