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具体包括:1、需要赔偿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损失、可得经济补偿金的损失。2、需要赔偿劳动者在此磋商过程中而支出的损失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体检费等。3、赔偿劳动者由于答应了企业offer,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