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不录用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但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至于损失多少应由员工承担证明责任。企业不录用的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但是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强制企业和劳动者履行的方式,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而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
企业发出offer后反悔,赔偿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需要赔偿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损失、可得经济补偿金的损失;
2、需要赔偿劳动者在此磋商过程中而支出的损失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体检费等;
3、赔偿劳动者由于答应了企业offer,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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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