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多久作出复议决定
1、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
二、检察人员回避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3、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三、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回避的情形: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