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的被害人。原告是指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