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健委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前身是卫计委。2018年3月,在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方案中,不再保留卫计委,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名称的变更实际上反映出卫生领域工作重心的转变,由计划生育转变为国民健康。
2、医保局全称国家医疗保障局,2018年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职责是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而成。医保局的名字中使用了“保障”,而不是“保险”,因为其职能不仅是保险,还有医疗救助等保障职能。
3、医保局核心职责则是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卫健委的核心职能包括两点:一是提升人民健康,二是公立医院改革。无论从名称上,还是从职能上,卫健委重点突出了突出了“健康”这一核心目标导向。
卫健委属于什么单位:
卫健委是事业单位。
市卫健委是局级主管卫生卫生健康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地市级卫健委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就是省市级卫健委。但由于地市级的卫健委是该地市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因此,市卫建委应该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该市政府也就成了该卫健委的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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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