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查档;2、查档属实后,开具遗失证明;3、在报刊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4、公告期限届满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5、提交身份证明、遗失证明等材料;6、审核通过后,核发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