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递交的证据我签字,但没当庭质证还算有效证据吗?
诉讼当事人若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当庭提交证据的,若证据确实具有法定效力则有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一、合法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三、关联性。证据关联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 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
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一、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
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三、关联性。
证据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证据三性的质证是: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
3.证据关联性,证明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等。
行政诉讼证据如何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