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各国都是先法而后行。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已经很不适应。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和低保这“四保”,迫切需要基本成熟一个就出台一个,逐步在实施中完善。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量减小城乡差距。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
四、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负的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要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