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不包括。
首先,不应机械地理解刑法第六十五条的“刑罚”,该条规定成立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强调以严厉的自由刑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和教育改造,附加刑的执行情况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其次,如果认为该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包括附加刑执行完毕,就会出现很不合理的现象。例如当附加刑是罚金时,及时缴纳罚金的罪犯在一定时间内再犯新罪可能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因种种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罚金,其再犯新罪反而不能成立累犯,不能从重处罚,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最后,从刑法的规定也可以推出累犯的“刑罚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同时,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存在假释期满但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的情形,但此时计算累犯的五年期限仍以假释期满之日为起点,由此可推出,累犯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不考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执行完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