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布点,村庄的选址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的交通、供水、供电、 邮电 、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的各项建设。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 绿化 、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