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任务的落实。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4、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省级和市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