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好,我是咨询孙老师,很高兴由我回答您的这个问题,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