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