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务派遣用工在如今已经十分普遍了,将人力资源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管理,对一些公司来说,节省了自己的管理支出,有助于集中精力去开拓业务和生产经营。但相应的,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算不算本企业员工,以及这部份用工支出能不能做为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也成为困扰一些人员的问题了。
我们要先搞清楚劳务派遣人员算不算企业职工。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企业用工形式,也有它的特殊性,实际上它更像是一种人才租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劳务派遣中,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但在实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劳务派遣人员名义上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并非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为用工单位服务,而是其个人完全听派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现象。这种进化了的你用人、我管人的派遣制还真是让人困惑。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由用工单位发放。简单的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公司(既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由此看来,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计入企业职工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就应当计入职工总数了。因为,财务上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如上面提到的进化了的普遍现象。
那么,劳务派遣的相关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呢?是作为劳务费用还是工资薪金,又或者是职工福利费扣除呢?(大家需要自行脑补下这三者在税前扣除的区别。)《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