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项目停缓建通常都伴随有较大的损失和浪费,应尽量避免,并将注意力放在减少决策的失误和加强宏观管理上。停缓建项目一般都应制定停缓建方案,以妥善处理停缓建后的收尾和维护等工作。承包人可以停缓建的情形如下: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2、发包人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4、发包人未能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在实践中一般指下列情况: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因发包人原因变更设计文件;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建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