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1)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
(4)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具有: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等情形,强制执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