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国企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不论该笔收入有多大,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其他收入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职工并非因国有企业破产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因企业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需要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可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时,可对该收入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即以该笔收入,除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数,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应交纳的税款有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二、其他规定,
某国有企业破产,其职工张某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70000元,该地区的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则张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应该纳税?
张某是因为所在的国有企业破产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因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无论数额多大,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尽管张某取得的补偿收入偏高,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的工作人员,他们可能在一些具体工作当中,由于自己不认真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和导致一些错误,或者说自己的一些平时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公司内部的章程规定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处理,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