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政务院、国务院机构变动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是由笔者以苏尚尧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为蓝本,经过广泛搜集整理相关文件出处而形成的。
在前言中我会交待一些基本的编写规则,虽然由于本文前后历时多年才编写完成,其中的编写风格可能略有出入,但总体上还是按照本规则来写的。
一、文字。除为了便于理解等情形,本《大事记》全文涉及到中文汉字的均用简体字。标点符号除必须使用半角英文字符的,均使用半角中文字符。涉及到计量单位等视情况使用中文单位或英文单位。为保持文件的原始性,文中出现的计量单位遵照文件原文的写法
二、来源和出处。所有文件来源均以“正文+出处”的方式列明在脚注中,其中出处以文件名称为准,文件名称以书名号括起,文件名称中没有发文机关的,发文机关列于书名号前。有必要时,给出发文字号,列于书名号后。若不能查明文件来源,但有部分文字能够证明的,出处部分不加书名号。同一个脚注有多个出处的,以其发文机关的级别高低或相互关系排序。
三、机构简称。政务院、国务院的机构,在第一次出现时在全称后面以括号的形式标注简称。机构简称以习惯叫法为准,部分简称以国务院公布的规范化简称为准。部分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给出简称,部分机构由于简称与其他机构重合,不方便区分,简称做了部分调整。
1949年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政务院政法委)、财政经济委员会(政务院财经委)、文化教育委员会(政务院文教委)、人民监察委员会(政务院监察委)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一)内务部;
(二)外交部;
(三)情报总署;
(四)公安部;
(五)财政部;
(六)人民银行;
(七)贸易部;
(八)海关总署;
(九)重工业部;(政务院重工部)
(十)燃料工业部;(政务院燃工部)
(十一)纺织工业部;(政务院纺织部)
(十二)食品工业部;(政务院食品部)
(十三)轻工业部(不属上述四部门之工业);(政务院轻工部)
(十四)铁道部;
(十五)邮电部;
(十六)交通部;
(十七)农业部;
(十八)林垦部;
(十九)水利部;
(二十)劳动部;
(二十一)文化部;
(二十二)教育部;
(二十三)科学院;
(二十四)新闻总署;
(二十五)出版总署;
(二十六)卫生部;
(二十七)司法部;
(二十八)法制委员会;(政务院法制委)
(二十九)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务院民委)
(三十)华侨事务委员会。(政务院华侨委)
政法委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和民委的工作。
财经委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部、燃工部、纺织部、食品部、轻工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
文教委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
监察委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政务院设秘书厅,办理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铸等事宜。
自蒋介石国民党反动政府背叛祖国,勾结帝国主义,发动反革命战争以来,全国人民处于水深火热的情况之中。幸赖我人民解放军在全国人民援助之下,为保卫祖国的领土主权,为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为解除人民的痛苦和争取人民的权利,奋不顾身,英勇作战,得以消灭反动军队,推翻国民政府的反动统治。
现在人民解放战争业已取得基本的胜利,全国大多数人民也已获得解放。在此基础之上,由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业已集会,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了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贺龙、李立三、林伯渠、叶剑英、何香凝、林彪、彭德怀、刘伯承、吴玉章、徐向前、彭真、薄一波、聂荣臻、周恩来、董必武、赛福鼎、饶漱石、陈嘉庚、罗荣桓、邓子恢、乌兰夫、徐特立、蔡畅、刘格平、马寅初、陈云、康生、林枫、马叙伦、郭沫若、张云逸、邓小平、高崇民、沈钧儒、沈雁冰、陈叔通、司徒美堂、李锡九、黄炎培、蔡廷锴、习仲勋、彭泽民、张治中、傅作义、李烛尘、李章达、章伯钧、程潜、张奚若、陈铭枢、谭平山、张难先、柳亚子、张东荪、龙云为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决定北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本日在首都就职,一致决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互选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并责成他们从速组成各项政府机关,推行各项政府工作。同时决议: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公告》
1950年
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成立人事部、华北事务部。
政务院人事局、各委人事局(处)、内务部干部司以及有些部的人事局(司)等,虽系管理中央一级或管理地方及各专门业务干部的机构,但经过数月的实践,它不能切合实际需要,不仅机构重叠,工作分散、相互牵制,调配干部周转繁琐,而且人事政策和人事制度上也有些混乱。因此,需成立一个管理干部的机构,以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野、在学、党与非党干部。
《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及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的决议》
华北事务部的任务是:
(1)督促检查五省二市执行政策法令情况。
(2)和中央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华北工作的协商和联系。
(3)经常派人到各地检查帮助工作。
(4)和省市两级来京干部的接洽联系及对其工作的指导与帮助。
《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及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的决议》
1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撤销食品部。
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已无单独设置的必要,应即结束。该部所管糖、烟、油脂及粮食加工等业务,均归轻工业部管理,渔业部分划归农业部办理。
《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食品工业部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