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连带债权人可以以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
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偿权申报债权。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