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
一、职工债权。
二、利息请求权。
三、待定债权。
四、连带债权。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九、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