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采用的案件审理程序,但是案件中有盲聋哑人或精神病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的审理程序在送达期限、审理程序、法庭辩论程序方面规定的限制较少,审理时限也相对缩短,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