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增值税起征点不是3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_x000D_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_x000D_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_x000D_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_x000D_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_x000D_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_x000D_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_x000D_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