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拟分成4类
条例草案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四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对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