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发生意外火灾国家有赔偿吗?
如果火灾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火灾将受害人的财产烧毁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济。
《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
(二)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
(三)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
(四)恢复重建倒损住房;
(五)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六)其他救灾项目支出。
第六条州(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合理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应适时进行调整。
二、财产损失鉴定的具体估损原则有哪些
1、估定财产贬值,以实用价值为基础,结合市场销售、拍卖情况尽可能的全面考虑;
2、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分等计价的财产,根据测试和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列,结合使用和销售的影响综合考虑;
3、生产设备与大宗原料的损失,主要根据使用效能降低、使用寿命缩短和用途的局限性上所受影响来确定贬值率,销售影响只作次要因素考虑;
4、对以完全丧失原定实用价值,但尚能改作他用的受损财产的贬值,可根据加工整理条件和销售使用情况,按最佳用途和价格,固定适当的剩余价值;
5、
a.残余价值不足20%,且必须经加工整理后才能变卖,所付费用接近剩余价值者b.机电核心部件损坏,不能修复或不值得修复c.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鉴定有害且不能改作它用者
可作为推定全损;
6、房屋建筑的估损a.要了解建造成本,避免夸大建造范围和费用b已恢复受损前原装为准则(折旧);
7、核实因防止损失扩大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
8、核实清理现场、整理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
(二)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
(三)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
(四)恢复重建倒损住房;
(五)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六)其他救灾项目支出。
第六条州(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合理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应适时进行调整。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