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9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通过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行为人则应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仍符合公平正义的民法要求。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在证明责任承担上适用的特殊规则,但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根本的变化,仍然要具备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这四个要件,只是在过错的认定上采取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免责的做法。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责任适用情形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适用,具体包括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致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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