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发录用offer后又反悔了该如何处理?】
公司前段时间该企业刚接了一个新项目,急需招聘一名项目经理,人力资源部按照企业的招聘需求顺利确定了一名合格人选并发了offer(录用
审批单老总已经签字),约好近期来公司报到入职。
还没等该员工入职,人力资源部突然接到企业领导的吩咐,说公司接的项目临时暂停就不需要招项目经理了,叫其通知这人不必来企业报到
了。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听后领导指示后超级郁闷,Offer都发了,企业言而无信的游戏,作为HR该怎么办呢?
【解决思路及方案】
用人单位的录用属于要约 求职者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存在约束力,求职者超过回复期限后发出的回应则被视为新的要约,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受理。
1.首先公司通知人员来上班,对方处于准备状态。
2.如果想反悔,必须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发出撤回录用通知,换句话说,必须在求职者响应回复同意录用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前撤销录用,并告知对方。否则就应该承担对方因求职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已经解除前一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录用通知书应包括哪些内容,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1 求职者已经被录用的意思表示
2 求职者被录用的部门 岗位 起薪 合同期限
3 求职的试用期、假期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内容
4 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的时间 地点 程序
5 求职者入职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1 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书面回复期限
2 明确规定录用的前提条件
注:明确录用的前提条件在法律性质上相当于为录用附加了法律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录用通知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 明确违约责任
4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5 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个别劳动者的具体情况,独身制作录用通知书
(前提:录用通知书不同于劳动合同,即使求职者承诺后,达成双方合意,由于其不具备劳动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不能取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另行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