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是最简单的方法,相信对方可以理解公司发展的情况变化,而且只要我们不会对他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话,对方并不会为难,况且作为企业,一般都是求职者的需求,相信对方并不会过激,实在的人才问题可以选择留用给予奖励。
作为招聘者,与应聘者谈妥了相关薪酬待遇,确定了入职时间并不代表招聘工作就万事大吉,事实上,很多意外都会出现,因此做好入职前管理非常重要。
第二,即使人选真心入职,他也可能遇到很多障碍,如来自原单位的挽留,来自家人的反对,个人离职是否顺利等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关注的,要时刻给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做好安抚,让他们能够顺利离职,也就能够按时入职;
第三,人选入职前的心理感受也很重要,既要让他们感觉我们对他们的重视,也不能让他们过度抬高自己从而期望值过高甚至要挟我们提高待遇,这里面的尺度把握非常重要。总之,我们谈妥入职事宜只是入职前管理的第一步,需要我们时刻掌握人选的动向,也做好相应的应急方案,坐等到时见人选入职很可能让我们遇到各种措手不及的问题。
入职签订保密协议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并受法律的保护。
但是,竞业禁止不能是终身的,而是有期限的。而且,保密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因为禁业而使劳动者遭受一定的损失补偿。(补偿费用由双方约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就职于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同时向其支付补偿金的协议。
竞业禁止的补偿数额和竞业禁止的期限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非常主要的两个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补偿金应当是事后支付,因为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不承认其在工资中领取的补偿属于竞业禁止补偿,认为只是正常的工资支付。而在落实赔偿时,不仅仅是跳槽的劳动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新的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竞业禁止的期限问题上,要将补偿数额和禁止的年限挂起钩来,规定每约定一年的竞业禁止期限,就支付劳动者一年的补偿。若不采取这种机制的话,就应当规定上限。
竞业禁止是否应限制在一定的行业?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据了解,目前倾向性的意见是,只有涉及商业秘密时才可以约定竞业禁止。
最后,由于我国劳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法学界还在争议,没有定论,只能依照法理进行规范。
如:如果订立该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被迫签订该条款的,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胁迫的存在,那么该条款是可撤销的。(由被胁迫方行使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未撤销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如果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可以适用“显失公平”,劳动者也可以行使撤销权。(如劳动合同规定你要终身竞业禁止,但是用人单位却只承担几年的经济补偿,甚至不补偿,那么,该条款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
招聘无法按时入职当事人觉得要顺利处理,需要的时候可以找律师咨询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