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负责人签字时如果是在履行职务,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签字的具有法律效力,其后果由公司承担。
一、监事可以参加股东会吗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被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在公司法的规定上是可以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虽然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监事必须出席或者列席股东会。但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这样就说明监事拥有召集或主持股东会的权利,这样也就显示其必然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但是公司治理毕竟是更多的是考虑公司自治,所以在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更具有效力。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会注销
如下情况下公司会注销:
1、股东或者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不续;
4、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解散原因;
5、公司因为合并而分立解散;
6、依法强制解散公司;
7、公司撤销或者撤销后注销。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外部职务行为是公司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但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债务不属于职务行为,后果不由法人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有私人债务,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不得随意注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