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变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许可
二、法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三、法定条件: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四、审批权限:由市房管局审批。
五、办理程序:
1、需申请人办理的环节、内容:取得城建同意变更手续,并填写变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申报表》;
2、本部门内部办理的程序及时限:详见绵阳市房管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附后)。
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拆迁人提出变更申请;
2、城建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资料。
七、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九、有无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是否年检(审):不年检(审)
十一、申请书格式文本:变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申报表(附后)
十二、咨询服务:
一、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强制执行方面相较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一个特点,即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正确理解房屋拆迁工作中的各项业务与产权登记的联系
在一个城市的房屋总登记后,新增加的房屋必须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权利证书,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房地产用途变更和租赁房屋进行限制,对违章建筑明确规定不予补偿。这就明确了在拆迁中,只有取得合法房屋权利证书的房屋才可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