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应提交证件(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4)房屋租赁合同(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办理程序(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一、租房合同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当地市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三)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
(四)发给《房屋租赁证》;
(五)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二、出租房屋需要提供什么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