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私房过户时,双方需携带有效证件(买受人:身份证;出卖人: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身份证)。买卖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办理手续的人。受托人是直系亲属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说明不出席的原因、与受托人的关系、拟出售房屋的地址、证件号码、委托书、委托期限等,并加盖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