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双方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因合同的当事人原因而解除了合同,中介费一般是不予退返的。
但是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对于中介费的收取方式、承担方式等,在委托合同建立时应予以约定。
中介已履行了中介服务,并促成了合约的签订,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并不是由中介造成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中介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而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之后是否解除,均不影响该报酬的支付。
因中介隐瞒、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中介返还居间费用,并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中介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