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围绕是否纳、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这四个方面的争议需要复议前置。
3、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6、工伤保险案件。
7、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3)纳税争议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对价格违法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如下: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3.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5.价格违法处罚。6.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