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制度,简称复议前置,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要求,在部分行政行为争议中,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在复议程序结束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前置的实行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了行政法治建设。然而,复议程序并非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普通程序和紧急措施程序的裁决,即时生效,不受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得进行复议。同时,某些特定法律在处理特定行政法律关系时,明确规定不适用复议程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使用、征收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不受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程序不适用于下列行政行为:(一)已经立即执行的行政行为;(二)特定行政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