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律师回答
摘要: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及其作用。行政相对人对特定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种情形是对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第二种是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不服;第三种是在纳税争议中,必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后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前置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如下: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伸阅读
行政法律程序中的前置复议和行政诉讼条件
行政法律程序中的前置复议和行政诉讼条件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必须先进行复议程序,经过复议未能解决争议的,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前置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旨在通过行政机关内部重新审查和解决争议,以减轻行政诉讼的负担。行政诉讼条件则是指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如争议的客体必须是行政行为、争议必须具有合法性等。这些前置复议和行政诉讼条件的设立,旨在保障行政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结语: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要求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救济途径中,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复议决定不满意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置复议机制的设立旨在减轻行政诉讼负担,通过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解决争议。行政诉讼条件的设立则保障了行政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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