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和安置与房屋拆迁之间有何区别?

律师回答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协议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拆迁安置补偿适用的是国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补偿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属于对集体土地征用进行的相关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费的区别

安置费用属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中的一种。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补偿和安置补偿区别

房屋补偿包含:(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而安置补偿属于房屋拆迁补偿其中的一项。

房屋拆迁时有证和没证补偿区别

1.原则上,有证的,是合法建筑;无证的,属违章建筑;2.合法建筑,按规定全额补偿;3.违章建筑,要看当地的政策规定,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如规定哪一年以前的,可以给予70%、50%、30%等不同的补偿。有的违章建筑,可能一分钱也不补偿。没证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取决于其建设情况。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1)国有土地上建设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乡镇、村庄集体土地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理论上在2008年以后国有土地上、乡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都需要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2008年1月1日被视为一条分水岭,结合具体的房屋建设年份及房屋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措施等其他因素如房屋建设是在2008年之前形成,则征收部门很大可能会视为有证房屋按补偿安置方案补偿,但这也并不是说所有2008年之前建成的无证房屋就是合法的建筑物,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拆迁补偿安置房与正常房屋的区别

拆迁户的安置房又称动迁房。所谓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将其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这类房屋的买卖除了受法律、法规的管制外,还受当地政府的政策制约,因此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有很大区别。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了产权,而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销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这种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没有什么区别,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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