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政策待遇。就医地目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参保地待遇: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的支付政策,包括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
备案承诺制管理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先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
三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工作(务工)人员) “三类”人员需承诺备案半年内不变更异地就医地,既可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和其微信公众号、唐山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智慧社保(唐山人社)手机APP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享受在参保地就医时的同样待遇。已经备案的“三类”人员在参保地不可使用社保卡就医。
【法律依据】: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门诊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经国家、(略)实时传输至参保地,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计算出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