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 11%)]乘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 11%)]乘11%-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 5%)]乘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 5%)]乘5%-已预交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 5%)]乘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 5%)]乘5%-已预交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乘1.5%
(四)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乘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乘1.5%